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冯春霞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故意杀人者的减刑受限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5 10:52)    点击:127

故意杀人者的减刑受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冯春霞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冯春霞律师,冯春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冯春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696039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冯春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潍坊律师 | 潍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冯春霞律师主页,您是第2671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