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抢劫、故意杀人案件的思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5 10:49) 点击:120 |
办理抢劫、故意杀人案件的思考 笔者代理的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刚刚下来。笔者在归档的过程中对该案进行了必要的总结。 案情回顾 2005年9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时代商厦附近,3个年轻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向郊区驶去。 当车行驶至远离城区的偏僻处时,3人让司机张某停车。打车人刘某对司机说“哥,我们没钱。”司机见状立即把钱包掏出给3人。之后打车人李某按住司机的脖子,刘某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割、扎司机的颈、胸部。后3人将司机装在出租车后备箱内。在开车寻找埋司机地点过程中,司机张某从后备箱内逃出。3 人追上司机,宋某、李某先后用铁锹拍打司机的头部、颈部,直至司机死亡。3人又将司机装入后备箱,开车到附近的坟地,将司机埋在坟地里。3人共抢得出租车一辆、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左右。3人分赃之后各自潜逃。 案发后,刘某在2005年归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18602.5元。该判决早已生效。 宋某、李某分别在2008年年底归案,在2009年1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在案件即将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的母亲找到笔者,把整个案件陈述了一遍,并提供了刘某被判刑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希望笔者代理其案件。尽管被害人家属提供了刘某判决过程中的全部材料,笔者在受理该案后,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到保定中院复印了全部案卷,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一定的沟通。 该案在2009年6月9日上午开庭,通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宋某法定代理人(宋某犯案时不满18周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笔者对于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当天下午,针对民事部分,单独进行调解工作,最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一致。两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5.6万元。 2009年7月份,出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办案总结 虽然在这次代理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笔者深深地感到,原告人不在当地请律师,而是特意到北京来找律师,显然,其目的不可能只是为了民事赔偿。因为在之前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中,已经确定了刘某赔偿的金额为18602.5元,还不到两万元,而且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显然当事人更主要的还是希望笔者能够充分地维护其权益,参与刑事部分的审判。笔者认为,尽管如此民事部分还是应该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毕竟儿子的过世,给当事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造成了重大的打击与损失。 而在开庭之前,两个被告人的家属对于经济赔偿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表示。显然,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都处于观望状态,希望不给或者少给赔偿。对此当事人及笔者心里都有数,知道要看开庭的效果,刑事部分决定着民事赔偿。 笔者希望达到的目标是,刑事方面依法追究责任,民事方面也尽量多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因此在6月9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笔者对于刑事部分代表当事人积极参与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庭审给两个被告人家属足够大的压力,在当天下午,笔者代表原告人与两个被告人的律师及家属在法院进行民事方面的协商,最终同意,由两被告人的家属代赔偿原告人近16万元。 从代理民事赔偿部分来看,笔者认为达到了为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同案犯刘某,之前判决的不到两万,并且没有拿到。而此次,赔偿近16万,而且已经实际拿到了钱;从刑事部分来看,李某判死缓,笔者认为从量刑来看,可以接受,毕竟李某有自首情节,而且主动认罪,并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对于宋某,被判15年。笔者认为从量刑来看也是可以接受的,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定刑最高也是无期徒刑。而且其有自首从轻情节,也是主动认罪,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对此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 因此,笔者认为在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时,不仅仅要考虑的民事赔偿部分,还需要考虑刑事审理部分。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民事部分利益最大化,刑事部分不放手,监督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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