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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控期扎堆玩牌耍赌,法院判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4-28 11:53)    点击:219

潍坊律师解析案情

  王某与李某参与了金某组织的赌局,李某输钱后,王某找李某提议继续组织赌局,二人从中抽取渔利,李某欣然同意。后李某筹集赌资2万元现金交由王某保管,二人召集多人在虎林市虎林镇阳光综合楼某室内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至次日7时许李某参与赌博,王某以每投注100元抽取5元的方式抽头渔利32000元,李某分得12 000元。次日10时许,王某、李某再次组织多人到虎林市旭升小区某室内参与赌博,王某继续抽头渔利,直至14时许参赌人员散场。2人经过算账,李某尚欠王某赌债6500元。

  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 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播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聚众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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