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扳苞谷式”偷车毛贼被紫阳法院判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11:52) 点击:231 |
潍坊律师解析案情 2020年8月29日0时许,紫阳瓦庙一村民王某与其朋友刘某(已做行政处罚)在紫阳县毛坝镇街道玩耍后欲返回紫阳县瓦庙镇家中,因没有交通工具,王某便将陈某停放在毛坝镇高客站小区内的一辆儿童自行车盗走,骑行至毛坝镇街道上街岔路口时,发现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公路自行车,王某将儿童自行车交给刘某骑行,本人将该公路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在毛坝镇街道河堤上骑车玩耍,至当日凌晨3时许,王某将公路自行车丢弃在毛坝镇街道“夜潇遥涮烤吧”外河堤边,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铃木牌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刘某将儿童自行车丢弃在河堤上,乘坐王某盗窃的摩托车一同返回瓦庙镇。同日14时许,王某欲在瓦庙镇街道唐某摩托车销售店出售该摩托车,后被毛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盗窃的李某、陈某、杨某三人的踏板摩托车、儿童自行车和公路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3039元;2020年8月3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4日,王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张某家中盗走徐某蓝色小米手机一部,并盗刷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4880.91元现金;2020年11月26日,王某又窜至宁陕县城关镇“京玲小吃店”,借用老板娘周某手机登录周某手机支付宝账号,秘密添加王某本人支付宝账号为亲情号,并赠送亲情卡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后套现100元。 2020年8月16日,王某在潼关县城关镇城香提西岸小区盗走万灵生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38元。 裁判说理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45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王某多次盗窃、在取保侯审期间又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上交国库)。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4880.91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0元。 法官说法 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另外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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